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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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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房屋沒產權離婚時如何處理?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20-03-05 點擊數:93
離婚時,對于尚未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法院一般不會判決該房屋所有權的歸屬,在這種情形下,如何才能在分割財產時實現利益最大化呢。下面我們結合案例來分析一下,為大家提供切實可行的操作方案供大家參考。
案情簡介:
吳某與閔某于2006年自由戀愛,于2008年12月1日登記結婚。雙方自2014年6月因感情不和分居,閔某曾于2015年2月起訴離婚后撤訴,吳某曾于2015年7月第一次起訴離婚被駁回。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吳某、閔某共同申請了位于石景山區京原路68號燕山水泥廠經濟適用住房項目E地塊E7號住宅樓,并交納了購房款,該房屋已經交房并由吳某居住使用,但尚未辦理產權證。2016年,吳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再次起訴要求離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判決結果:
一、吳某與閔某離婚;二、位于石景山區京原路68號燕山水泥廠經濟適用住房項目E地塊E7號住宅樓由吳某、閔某共同居住使用,其中臥室由吳某居住使用,客廳由閔某居住使用,其余部分由雙方共同居住使用,因使用公共部分需合理通過對方自用部分時,雙方均應予以配合;三、駁回吳某、閔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提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對于尚未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法院一般不會判決房屋所有權歸屬,故提供以下幾種方案供大家參考:
一、離婚時,如果夫妻雙方能就未取得所有權房屋的歸屬、分割等達成一致的,部分法院可將處理意見載入調解書中,通過調解的方式結案處理;如果不能載入調解書的,可要求法院制作調解筆錄時,將雙方達成的一致意見記入筆錄中,后續發生爭議時可調取該筆錄作為證據使用;如果在調解筆錄中沒有記載,雙方可另行簽訂協議,在協議中約定該房屋的歸屬、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等內容。
二、如果夫妻雙方對于未取得所有權房屋的歸屬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可主張該房屋的使用權。房屋取得完整所有權,需要一段漫長的時間,在尚未取得所有權之前,占有使用該房屋,可降低生活成本,最大化的實現自己的利益。在本案中,即采用了這種方式,使得房屋既沒有空置,又實現了雙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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