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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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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事實婚姻可以繼承丈夫的遺產嗎?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20-03-10 點擊數:69
基本案情:
鄭某與何某于1975年離婚,不久后,兩人又開始同居,直至2012年鄭某去世,一直共同生活,但并未辦理復婚手續。兩人未生育過子女,1970年曾共同收養一名孤兒小鄭當養女。
鄭某父母均先于鄭某去世。鄭某生前未訂立過遺囑和遺贈撫養協議。鄭某去世后,小鄭找到何某,要求單獨繼承鄭某的全部遺產,遭何某拒絕,小鄭遂將何某訴至法院,要求繼承鄭某的全部遺產。
庭審中,何某為證明其與鄭某存在事實婚姻關系,提供了公安機關于1990年頒發的戶口簿和鄭某生前單位證明。戶口簿記載鄭某是何某之夫。鄭某生前單位證明記載,何某和鄭某在離婚后一直以夫妻名義同居,直至鄭某去世。
法院判決:
法院認定,何某和小鄭均為鄭某的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鄭某遺產應由何某和小鄭共同繼承。
律師指出:
本案焦點是,何某和鄭某之間是事實婚姻關系還是同居關系。如果是同居關系,那么,何某將無權繼承鄭某遺產。如果是事實婚姻關系,那么,依據繼承法規定,何某作為鄭某的配偶,有權繼承鄭某的遺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第六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的,按照本解釋第五條的原則處理。
依據上述證據和法律規定,法院最終認定:何某與鄭某存在事實婚姻關系,鄭某去世后留下的銀行存款等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應先分出一半歸何某所有,另一半為鄭某遺產,由何某和小鄭共同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