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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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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侄女起訴要求繼承獨身姑姑的房產,法院這么判……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21-07-23 點擊數:20
隨著社會的發展及個人經濟獨立能力的增強,不少人選擇晚婚甚至不婚,也因此導致了一系列的問題和糾紛的產生,其中一種就是關于遺產處置導致的糾紛。當發生這樣的糾紛時應該如何處理,法律是怎樣規定的,法院裁判依據是什么?讓我們從近日北京市發生的這樣一個類似案件中去找尋答案。
基本案情:安某1與鄭某系母子關系,被繼承人安曉麗系安某1姑姑,安某2系安曉麗養女。2020年5月21日,安曉麗去世。安曉麗生前未婚,亦無其他親生子女,父母均早年去世,哥哥安世英亦早年去世,安曉麗無其他繼承人。安某2在11歲時被安曉麗收養,形成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2020年11月中旬,因安某1的姐姐安某3的房屋被安某2霸占,安某2拒不交還,雙方發生激烈矛盾,安某3將“遺囑人有手書遺囑”一事告知安某1,安某1才知道安曉麗已立書面遺囑,將北京市東城區湯公胡同5號北側西數第一間(以下簡稱涉訴房屋)在其去世后贈與二原告,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繼承安曉麗名下房產。
庭審過程中安某2認可遺囑的真實性,但安某2抗辯認為安某1與鄭某沒有取得涉訴房屋的權利。理由是安某2 與安曉麗于1993年5月22日通過北京市公證處辦理收養關系,符合收養的法律規定,雙方形成法律上的養母女關系。被繼承人安曉麗去世后,安某2作為唯一合法繼承人,有權以法定繼承人的身份依法繼承被繼承人安曉麗遺留的財產。安某2已經于2020年9月1日通過北京市中信公證處辦理了繼承權公證,明確表示繼承被繼人安曉麗遺留的涉訴房屋,涉訴房屋權利人已經變更為安某2,不再屬于安曉麗的遺產。即使涉訴遺囑有效,安某1和鄭某應在安曉麗去世后60天內表示接受遺贈。同時安某1和鄭某也并未對安曉麗進行相應的贍養義務,安曉麗始終由安某2養老送終。
法院認定:被繼承人安曉麗生前立有遺囑,將其名下涉訴房屋贈與安某1與鄭某。對此遺囑中的遺贈內容,原、被告均認可其真實性,故安曉麗名下涉訴房屋應按照遺贈進行辦理。同時,證人安某3的證人證言證明安某1和鄭某于2020年11月方才得知遺囑內容,隨后二人提起本案訴訟要求繼承涉訴房屋,可以認定二原告在知道受遺贈后60日內作出了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
故,法院判決:被繼承人安曉麗名下位于北京市東城區湯公胡同5號2號房屋(北側西數第一間)由原告安某1和鄭某共同繼承。
律師點評:本案根據法定繼承,安某1和鄭某都不是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安曉麗卻在遺囑中將其名下的房產由侄女安某1與侄孫鄭某繼承,其實質是對自身遺產的贈與,屬于遺贈。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本案中,安曉麗通過遺囑的形式將其生前的個人財產贈與安某1和鄭某。該遺囑形式合法,內容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安某2 亦對遺囑的真實性予以認可,故該遺囑應為有效。
需要注意的是,安某2在庭審中抗辯稱安某1和鄭某也并未對安曉麗進行相應的贍養義務,故無權繼承遺產,這其實是個誤區。遺贈與遺贈撫養協議不一樣,基于遺贈的特性,遺贈不需要受遺贈人同意即可發生法律效力,也不需要受遺贈人履行任何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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